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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批准发布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2018年7月30日开始实施

发布日期:2018年06月04日

61日,从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传来消息,省质监局与省环保厅联合批准发布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此后简称《标准》)。该《标准》由省环保厅提出,并由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,今年5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并发布,730日开始实施。

近年来,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,山西省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,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《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1462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515号),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、脱硫、脱硝设施升级改造,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。

据了解,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,排放限值分别为5mg/m335mg/m350mg/m30.03mg/m31级,并根据山西实际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/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/m3其中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要求,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,汞及其化合物、烟气黑度两项指标与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保持一致。

该标准的批准发布,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,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依据,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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